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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(2016年修訂版)及其解釋,焚燒飛灰經處理滿足《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》(GB16889-2008)中6.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,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,指填埋企業(yè)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。焚燒飛灰產生單位仍應執(zhí)行《危險廢物轉移聯(lián)單管理辦法》,“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,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”。我省目前已開通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(網(wǎng)址https://app.gdep.gov.cn/gdgfqy/login),產生單位可通過平臺生成和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(lián)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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